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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一案中,因为玻璃纸为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政府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将玻璃纸看作包装材料中的一种材料,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杜邦公司仅占18%的市场份额。因此,政府在该案中败诉。
界定相关市场对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进而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和律师一般都非常关注反垄断执法机构界定相关市场的法律观点和技术。
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角度看,正确和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是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条件。
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其原因之一是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在玻璃纸的市场上占到80%以上的份额。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部败诉,其原因是美国法院界定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和司法部界定的市场范围不一样。美国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考虑到和玻璃纸产品具有可替代性的其它产品,而在和玻璃纸具有可替代的所有产品的市场上,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只占18%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它就不是一个垄断性的企业,从而也不可能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的第2条。
这个案例说明,判定一个企业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在执行考虑反垄断法第3章的时候,界定相关市场是第一重要的。没有相关市场的界定,我们就不能够进行这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执法机构也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